經營者為追求非法利益,在減肥食品中添加大量西布曲明,嚴重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費者十倍賠償請求。
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6個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人民法院護航消費、服務民生、促進發展的生動實踐。
記者注意到,在發布的“于某訴張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法明確,減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案情顯示,于某在張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了某款減肥食品,支付價款2000余元。該食品宣傳圖中標示生產企業為某保健品公司。收貨后,于某發現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張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處理)。
經鑒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西布曲明屬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訴至法院,以張某銷售的減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判令張某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查驗義務,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風險的發生,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張某在其網絡店鋪銷售標示生產企業為某保健品公司的減肥食品,但該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銷營業執照,且經鑒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該成分屬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張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減肥食品,于某主張張某承擔所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向于某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2萬余元。
最高法認為,隨著公眾對體重管理需求的提升,減肥產品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然而,有的經營者為追求非法利益,在減肥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此案判決判令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減肥食品的違法經營者承擔十倍價款懲罰性賠償責任,彰顯了司法對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零容忍”態度。同時,此案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應當從正規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同時也要注意食品成分是否合法安全。(記者 孫滿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