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婧(化名)通過廣告了解到麗人公司(化名)經營美容店,前往該店接受美容服務并前后多次充值消費卡合計10余萬元。后該公司因經營困難辦理注銷手續,店鋪閉店。王婧起訴了麗人公司的兩位股東趙婷(化名)與錢姍(化名),要求返還已充值的服務費余額。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趙婷與錢姍連帶返還王婧服務費8萬元。
王婧訴稱,其在麗人公司經營的美容店先后共計充值10余萬元,但僅接受過眼袋部位美容服務,其余充值項目均未接受服務。后麗人公司倒閉,該公司安排其去另一家美容店繼續接受服務,但是被其拒絕。現麗人公司未提供全部美容服務并已經注銷公司,故主張麗人公司的股東返還剩余服務費用。
趙婷、錢姍辯稱,王婧在美容店中已經接受美容服務,且雙方之前沒有退款的約定,介紹王婧給另一家美容店是行業慣例,故不同意退還王婧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麗人公司與王婧就提供服務的內容、目的以及款項經協商達成一致,后麗人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服務,王婧亦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婧主張麗人公司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合同已經終止,剩余款項應當返還,基于麗人公司已經注銷,應由其股東承擔返還責任。趙婷、錢姍雖抗辯稱王婧已經享受相應服務且不存在相應損失,但其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應就提供的服務項目充分述明并舉證,現其無法提供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關于退費金額,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以及雙方意見酌定為8萬元。
宣判后,趙婷、錢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消費的形式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預付式消費也是新興起的消費形式之一。預付式消費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消費形式。然而,實踐中因預付式消費退費產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故最高人民法院就預付式消費專門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予以應對。
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本案中麗人公司因經營困難導致注銷,故其與王婧的服務合同因此終止,王婧充值的服務費剩余部分應當由麗人公司的股東趙婷、錢姍依法返還。
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本案中麗人公司實際控制王婧消費次數、消費金額等情況的材料,但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故人民法院根據王婧主張的事實結合實際情況酌定趙婷、錢姍依法返還王婧服務費八萬元。
最后,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要理性謹慎,就消費產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數量、價格以及退款流程等進行詳細了解和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也提醒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提升自身服務水平,規范自身服務流程,建立風清氣正的市場經營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