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促推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合力,撤銷997名不適格父母監護人資格,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435份;依法審理涉校園侵權案件,學校盡職免責,家校同心共育,更利孩子健康成長。
父母這一身份,既承載著血緣與親情交織的倫理溫度,也意味著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責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既是基于自然的生物聯結,也是被法律嚴格界定的權利義務共同體。依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若父母存在以下行為,便背離了法律賦予的監護職責,屬于不適格、不稱職的父母:以虐待、暴力傷害等方式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生而不養,長期不聞不問,不履行必要的監護責任,也拒絕將監護責任委托給他人,讓子女自生自滅,致使子女陷入危困狀態;教育缺位、教育跑偏、以身示“壞”,放任、縱容、誘導子女走上違法犯罪的歪路;在離婚后把孩子當作報復的籌碼,以搶奪、藏匿孩子或阻撓對方探視等極端方式宣泄私憤,嚴重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
對不適格的父母,依法剝奪其監護權,讓他們從“父母”的責任崗位上“下課”,既是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剛性守護,也是法律維護公序良俗、彰顯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兩會工作報告中,持續公布對不適格父母撤銷監護資格的相關數據,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失格父母的零容忍態度,以及筑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防線的堅定決心。法院依法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本質上是對其作出的否定性法律評價:對涉事父母而言,這是極具分量的法律懲戒;對其他為人父母者來說,則具有警示意義。它不僅能讓為人父母者看清監護責任的底線與失職的法律后果,還能從教育、引導到倒逼的多層維度,推動父母群體強化法律意識,依法全面、積極地履行監護責任。
為人父母,不能止于“生”,還得好好“管”和“養”。“做父母也需要‘上崗證’”的說法絕非戲言,而是指向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監護責任。每一位父母都應該用心用情用法來“考取”并終身守護這張“上崗證”,讓監護責任始終“在線”,堅決不做傷害孩子的“問題父母”。若肆意踐踏這份責任,不僅是對“父母”二字的褻瀆,還可能面臨被依法“吊銷”監護資格的嚴重后果。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不適格父母的監測預警,對問題父母及時采取警告、約談、限期整改、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跟蹤監督等措施,從前端化解問題,減少問題,避免不適格父母的侵權損失擴大。而在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有關部門也應監督這些父母繼續負擔撫養費用,并按照法律程序及時確定新的監護人。這樣,才能避免監護責任不斷檔、不降標,更好地呵護未成年人成長。(李英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