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2月27日,山西大同一小區多名業主反映,物業突然發布通知,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庫。業主王先生(化姓)稱,通知12月23日張貼,25日就禁止進入,僅預留兩天應對時間,業主被迫在路邊或其他小區尋找車位。
對此,開發商解釋是擔心新能源車輛自燃引發事故。業主提供的物業通知顯示,此舉系“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記者多次聯系該小區物業,未獲得回應。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稱,相關部門正在協商。
這不是個新話題。2024年初,山東濟寧某小區就發布通知嚴禁新能源車輛進入;之后,浙江杭州、寧波等地,先后有酒店、建筑大廈禁止新能源車進地下車庫。
在新能源車愈發普及的當下,這些簡單粗暴的做法仍在現實中存在,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都有必要受到審視。
據報道,該小區有車主稱,自家車位花費十余萬元購入,每月還需繳納管理費。在車位產權屬業主所有、無法律禁止的情況下,物業禁止車主的新能源車輛進入車庫,無疑是對業主合法權益的侵犯。
即便現實中新能源車曾出現過自燃等相關案例,物業管理也不能因此“一刀切”。
在國家層面大力推進新能源車產業發展的背景下,相關方面對車庫充電設施、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也愈發嚴格。可以說,預防車輛起火問題本就是車庫建設過程中必須考慮的,物業理當從基礎建設、日常維護檢視層面著手,如此簡單粗暴地拒絕新能源車輛進地庫,是將本應由物業承擔的管理責任轉移到了業主身上。
而且,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要由業主共同決定。但在此事中,物業一紙禁令從張貼到施行,間隔時間僅2天。這一“禁令”有沒有征求全體業主的意見,也該打個問號。
希望在當地相關方面協調過程中,能秉持法治原則和科學態度,推動問題妥善解決——既要督促禁令及時解除,維護好業主的正當權益,也要讓物業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蘇士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