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晚報報道,12月27日,大同東方羅馬城小區多名業主反映,物業近日突然發布通知,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庫。有業主稱,通知12月23日張貼,25日即禁止進入,僅預留兩天應對時間,業主被迫在路邊或其他小區尋找車位,開發商解釋是擔心新能源車輛自燃引發事故。
因為消防安全隱患而禁止新能源車,顯然于法無據。新能源汽車作為一個合理合法上市銷售的產品,物業無權對其做出歧視性規定。而且還僅給了兩天的過渡期,這種過于“蠻橫”的姿態,當然會引發業主的不滿。
更何況,從所有權的角度來說,物業管理凌駕于業主權利之上也是說不過去的。有業主稱,自家車位花費十余萬元購入,每月還需繳納120元管理費。也就是說車位本質上是業主基于合同和產權取得的私有空間,而管理費對應的是服務與安全保障,而非限制與排除的授權。物業只是服務者,怎么可以限制業主自己對車位的使用?
但也要看到,近些年管理單位對電動車做出禁止性規定并不罕見。理由基本都是不安全、易起火等。這樣的擔憂并非完全無據。據第一財經報道,歐盟科學院院士、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講席教授孫金華曾表示,數據顯示,新能源汽車火災發生率為萬分之2.88,燃油車火災發生率為萬分之2,但新能源汽車一旦著火,火災強度要遠強于傳統燃油車。
從這一角度看,物業對新能源汽車有所畏懼,乃至敬而遠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這種對風險的評估和預備,不應當推導出侵犯權利式的“一禁了之”。相反,在社會整體圖景已經變化的情形下,物業等管理單位也不能刻舟求劍,而應當做出有效的改善。
比如優化地庫消防布局,提升噴淋和排煙系統覆蓋能力,引入更靈敏的火情監測裝置,合理劃定停放與充電區域,并加強常態化巡檢和隱患排查等。從整體上提升風險應對能力、創造新能源汽車安全停放的空間,才是面向未來的治理正道。畢竟,新能源車如今已隨處可見,再單方面拒絕不可能持續,消防管理的系統性補位才更加現實。
當然,物業短時間內也許難以將設施全部完善到位,街道、地方政府也不妨引導各方協商,劃定時間表,早日化解沖突。在山西這起案例中,街道辦工作人員稱,已收到多位居民反饋,相關部門正在協商。希望街道辦的介入,能讓新能源車主早日擺脫“有家難回”的尷尬。
對于發生于使用場景里的沖突,新能源車企也不應無動于衷。如果消費者在停車這種基礎問題上處處受阻,勢必會極大地影響購買熱情,乃至影響產業戰略。那么如何提升產品質量,用無可置疑的數字來證明自身的安全,也是車企必須直面的嚴肅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