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據廣東省公安廳消息,經廣東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調查研究,擬確認洪文波、賴仁青的見義勇為行為符合《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洪文波家屬頒發(fā)一次性撫恤獎金100萬元,向賴仁青頒發(fā)一次性撫恤獎金40萬元。
見義勇為,需要勇氣,也需要胸懷。見義勇為都難能可貴,通過必要措施表彰、激勵這類行為已成慣例。此次公示這兩個案例的一個重要背景在于,隨著新修訂的《條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對見義勇為現(xiàn)象的獎勵和保障得到了立法明確,相關措施得以落地。
《條例》的實施引發(fā)連鎖反應,最直接的影響是,由于操作層面有法可依,相關部門根據《條例》積極認定見義勇為現(xiàn)象。另外,媒體亦經常參與這類新聞題材報道,不僅第一時間報道見義勇為事跡,亦跟進獎勵措施落地的二次傳播。可以說,政府和媒體的積極作為,使得見義勇為成為自帶流量的社會暖聞,人們津津樂道,社會對于相關案例的知曉度逐漸得到提升。
具體而言,《條例》規(guī)定四種情形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而在認定環(huán)節(jié)則明確具體的操作路徑:發(fā)生見義勇為行為后,可通過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政府有關部門依職權確認、受助人及其近親屬舉薦等方式認定見義勇為行為,確保見義勇為得到確認。對于獎勵,《條例》明確對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最高可頒發(fā)一次性獎金100萬元,該金額目前居全國前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為更大力度倡導和肯定見義勇為,《條例》將沒有犧牲或致殘但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也納入獎勵范圍,明確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實際貢獻和社會影響頒發(fā)一次性獎金,擴大了獎勵對象覆蓋面。
《條例》還明確“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見義勇為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的知識”的要求。為進一步激勵見義勇為,《條例》明確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援助。進一步明確了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為主體宣傳見義勇為的職責,及時宣傳鼓勵公眾見義勇為。
以一種官方主導且鄭重的方式,獎勵見義勇為的個人,此舉必然自帶影響力,加上媒體的積極報道,由此不難理解如今見義勇為現(xiàn)象的廣泛關注度。以此次公示的兩個案例為例,洪文波舍己救人讓人欽佩,事件發(fā)生的場景、當事人施加的影響都極為典型;賴仁青在發(fā)生嚴重骨折后不顧個人安危堅持轉移村民,其所作所為超越了自身職務責任的范疇。兩人的行為當初即受到外界熱烈討論,可謂廣泛知曉且普遍認同。
見義勇為彌足珍貴,典型的作用不可替代,而獎勵的價值亦不可忽視。有關部門在規(guī)范指引下認定見義勇為,媒體深度跟蹤報道見義勇為現(xiàn)象亦成常態(tài),這些操作既是呈現(xiàn)也實現(xiàn)了互動,社會對見義勇為的認同感必然得到相應提升。在典型案例的感召下,相信更多的人會在必要的時候出手相助。





